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上訴人 陳禹齊 被上訴人 杜品儀
葉莘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