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83號聲明人 郭宸豪 法定代理人 郭大州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郭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⑴聲請人郭宸豪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 郭大洲 、其母 李玨蕙 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章。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郭宸豪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
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李玨蕙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