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陳麗卿 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