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314號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40號法定代理人甲○○
40號上列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之聲請狀。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