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3號聲請人經濟部代表人 沈榮津 (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間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淑婷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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