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告 高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興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14年度救字第3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9,950元。

二、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建興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若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起訴狀所載住所址不同,併補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1份,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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