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3號聲請人尚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代理人 陳信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程翠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尚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50,000元│AH0000000│103年3月10日││││司劍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