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昌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刀械壹把沒收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究諸被告李昌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警扣得刀械1把,而遭移送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觀前開扣案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呈現符合同條例所列管刀械之認定,佐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國102年10月7日函文暨該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該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資料附卷得憑,稽之同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處分態樣「沒收並銷燬之」應更正為「沒收」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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