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徐清美 即 詹禎祥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月娥 即詹禎祥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凱程 即詹禎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詹禎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