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60號原告 吳美惠 被告 王彥為 兼法定代理 王文榮 人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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