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紀柄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逾期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2年12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約定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4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以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債務人至101年2月9日止尚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2,41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24,92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逾期手續費│││├──────────┬──────┼──────────┬──────────────┤│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2,414元│101年2月10日起至│百分之19.71│101年2月10日起至│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