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彭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6年5月1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年5月16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之期間未滿前之106年11月15日具狀(見本院卷第4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5│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6│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7│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8│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09│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10│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11│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12│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13│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0014│澤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E-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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