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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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1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聖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怡萍 、 陳惠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陳怡萍、陳惠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