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何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0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美惠於民國112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277,851元正未給付,其中275,091元為本金;2,76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美惠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66,930元正未給付,其中64,739元為本金;1,712元為利息;4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何美惠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87,231元正未給付,其中83,190元為本金;3,24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5091元何美惠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4739元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83190元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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