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咨 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2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林咨含 於民國111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395,605元正未給付,其中379,599元為本金;14,71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咨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2日止累計54,618元正未給付,其中50,323元為消費款;3,09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0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9599元林咨含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0323元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