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債權人 林義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瑞隆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係主張債務人與案外人 陳隆賢 於民國106年9月間鼓吹聲請人加入 臻富 整合行銷公司(下稱臻富公司)會員,聲請人同時推薦朋友19人一同加入,並均已繳交會員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29,300元,另債務人於聲請人不了解臻富公司債務之情形下,使聲請人擔任臻富公司朧月分公司之負責人,並積欠營業稅款268,861元。詎臻富公司於106年間即停止運作,債務人未將上開會員費及營業稅款合計498,161元返還聲請人,爰請求債務人給付等語云云。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僅提出簽收人為陳隆賢、金額為12,200元之收據影本1紙以及顯示名稱為「陳隆賢( 子凡 )」、「 陳子凡 」、「N紅龍BHY8275」之LINE對話紀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函文影本1紙等件為證,然觀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均未提及債務人承諾返還前開會員費及營業稅款之內容,則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即推斷債務人有給付義務,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98,161元之薄弱心證。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上開金額之依據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提出案外人陳隆賢之存摺封面影本、顯示名稱為「臻富會計vicky」以及「N紅龍BHY8275」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影本17件等為證,然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應負給付義務一事,仍未提出相關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此等空泛陳述,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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