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債務人 黃其郎 代理人 劉鑫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06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查債務人前於106年5月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
130萬0,741元,並於107年9月至12月間領取退休金27萬0,
205元,該等款項似應列為聲請前2年之收入,請斟酌是否提出更正之前2年收入明細表。另陳報該等款項之用途及現存餘額,並提出支出之證明資料。
4.提出債務人之資產明細表,說明有何財產可供清算?
5.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收入及支出明細表,並說明目前是否仍持續領取保險給付?子女或配偶於債務人生病後是否有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