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黃典隆黃萬得 繼承人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蔡清祥 被告 彭文正 被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李慶松 被告財團法人民間司改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頌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被告臺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許雅芬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葉居正 被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法定代理人 謝榮盛 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告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被告總統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被告 陳昭雄 被告 王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8,124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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