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段○○○號,系爭工程施工地點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工程契約書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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