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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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丁○○
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年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8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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