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巷15之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188號、555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拘票、報告書、送達回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96年7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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