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二號A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即 鄭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宏志
法官顏基典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