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分割共有物間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十四號所為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