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抗字第3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0五一號
抗告人甲○○
乙○○右抗告人因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九七六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為共同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雖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案外人 楊光耀 向相對人借款之重複保證票,楊光耀以支付本息之方式償還借款,截至九十二年六月底止,並無積欠相對人應付之本息,且楊光耀及抗告人均已將足額之仁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設質給相對人云云。惟所稱各情核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提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原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張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