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上訴人 林楌華 (原名: 林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萬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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