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 黃石福 被告育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雪 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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