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事項以及所依憑之法律基礎。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