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世謙 債務人 塗健鑫 債務人 簡莉萱簡嘉瑩
一、債務人塗健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簡莉萱即簡嘉瑩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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