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原告艾克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宇睦 (董事長)被上訴人即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蘇蘅 (主任委員)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電信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