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李鴻昌
被   告  劉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9紙交付原告,面額合計新臺
幣1,150,000元,詎屆期經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而
不獲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先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略以:
該項債務為訴外人 李家興 所開立,被告之前同意將印章、存
摺及整本支票借給李家興使用開立,支票開給何人、開立多
少金額及支付多少利息,被告並不知情,也不認識原告等語
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
6條、第133條、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開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9紙為證,核
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雖辯稱當時係將印章、存摺及支
票本借予訴外人李家興使用,對於李家興簽發票據予何人並
不知情,然依被告之辯詞,其既將印鑑、存摺及支票交予李
家興使用,自屬授權李家興代為簽發票據,從而李家興以被
告名義所簽發之票據被告自應負責,縱使被告之真意係抗辯
李家興所簽發之金額逾越其授權範圍,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被告就此部分既未舉證以實其說,
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其所辯尚不足採。從而,被告就如
附表所示之票據,既應負發票人之責任,原告依據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未逾
其法律上權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號│付款人│
││││(新臺幣)│││
├──┼──────┼───────┼─────┼─────┼──────────┤
│一│100年3月13日│100年3月14日│10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二│100年3月16日│100年3月16日│15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三│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5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四│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五│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15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六│100年4月3日│100年4月18日│10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七│100年4月9日│100年4月18日│10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八│100年4月11日│100年4月18日│15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九│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18日│150,000元│ATC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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