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319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刑事簡易判決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31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丙○○、乙○○、甲○○係民國97年7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而遲至97年7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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