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甲○
原居高雄縣(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