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3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查被告甲○○被訴於民國88年10月9日涉犯刑法第161條第1項之脫逃罪,該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追訴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次查,本件係於88年10月15日開始實施偵查,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89年2月3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及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本件追訴權時效業於95年4月28日完成,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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