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複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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