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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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杜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杜淑枝於民國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07014元整自民國9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70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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