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 李雅婷 被上訴人 童宇豐
尤中田 內政部營建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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