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七所載。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經減刑後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附表編號五、
六、七所示經減刑後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六、七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三、四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
五、六、七所示之犯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一條第一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槍砲│槍砲│偽造文書│├────────┼────────┼────────┼─────────┤│宣│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有期徒刑柒月。││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刑│壹拾萬元。│壹拾萬元。││├────────┼────────┼────────┼─────────┤│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210條││法條│條例第7條第1項│條例第7條第5項│││││、第1項││├────────┼────────┼────────┼─────────┤│犯罪│88年5月9日│88年12月中旬│88年8月21日││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88年度偵字第7677│88年度偵字第580│88年度偵字第13650││││號│號│號│├────┼───┼────────┼────────┼─────────┤││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2│89年度上訴字第22│89年度上訴字第3966││事││36號│27號│號││實├───┼────────┼────────┼─────────┤│審│判決│89年11月22日│90年1月30日│90年5月22日│││日期││││├────┼───┼────────┼────────┼─────────┤││機關│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0年1月30日│90年3月8日│90年10月1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權期間或罰金額│││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五│六│七│├────────┼────────┼────────┼─────────┤│毒品│毒品│毒品│贓物│├────────┼────────┼────────┼─────────┤│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89年1月23日│90年5月17日│90年5月17日│90年4月10日││││││├────────┼────────┼────────┼─────────┤│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89年度毒偵字第72│90年度偵字第1950│90年度偵字第1950│90年度偵字第18679││9號│號│號│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壢簡字第86│90年度訴字第1583│90年度訴字第1583│91年度易字第2198號││6號│號│號││├────────┼────────┼────────┼─────────┤│90年7月6日│90年10月31日│90年10月31日│92年3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0年11月26日│90年12月14日│90年12月14日│92年4月20日││││││├────────┼────────┼────────┼─────────┤│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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