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國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小抗字第2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宜救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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