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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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淑萍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 律師
周章欽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26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8月24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任森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