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林品君 被告 林東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3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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