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770號債權人 陳鐸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聖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游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具狀敘明其請求金額27,000元之依據為何?【依系爭借款單所載借款本金「新台幣20,000元」,借款期間109年11月起至110年3月31日止,不計算利息,分期付款等話(下稱系爭借款單)】,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