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蕭宏雄 送達代收人 蕭銘毅 律師被告 張道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道新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33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