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附表所示三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期,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條第8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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