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中玉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