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139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街○○○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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