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