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賭資新台幣肆佰零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甲○○與 沈錦堂 (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對賭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Ο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