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10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103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28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楊尚穎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尚穎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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