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明彬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明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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