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建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兼衡告訴人所受之難堪與不快之程度,被告犯行實屬不該,惟其犯罪後積極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認被告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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